2005年3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不搞株连
陈有西

  满门抄斩、株连九族,是封建法制的一大特征。一人犯法,全家遭殃,还有祸及学生和同情者的。九族,按《尚书·尧典》的解释,是从本人算起上至尊祖下至玄孙共九代人,即直系亲属。后来发展为包括异性亲属,解释为父族四、母族三、妻族二。
  我的家乡宁海就出过一件被皇帝老儿灭了十族的惨案。被害的方孝儒是明初有名的大儒,被召做了建文皇帝的侍讲学士,相当于老师和“资政”。后来成了明成祖永乐皇帝的朱棣,当时只是朱元璋分封到燕地的诸侯王,因不满父亲朱元璋把皇位传给了自己的侄子朱允文(建文帝),发起政变一直打到建康。发兵前,朱棣的谋士姚广孝交待说:城下之日,方孝儒是不会投降的,你不要杀他;杀了他,天下读书种子绝了。因此,建文皇帝死后,朱棣假惺惺对方孝儒说,先生不要自我折磨这样悲伤了,我是要学“周公辅成王”,帮助侄子做皇帝。谁知方根本不领情,说:“成王哪里去了?”朱说:“他自焚死了。”“为什么不立他的儿子?”“国家要有能力的人掌管。”“为什么不立成王的弟弟?”“这是我的家内事。”然后,朱棣叫左右拿笔墨,叫方孝儒为其起草诏书,利用方的影响力,要天下承认他的纂位是合法的。方边哭边骂说:“死即死耳,诏不可草!”并提笔疾书“燕贼纂位”!恼羞成怒的朱棣终于露出了狰狞面目:“你难道不怕灭九族吗?”迂夫子被刚烈冲昏了头脑,脱口而出:“便灭我十族又何妨?”残暴成性的朱棣满足了他的这句话,灭了方家的九族,又将其学生门徒收为一族斩尽杀绝。因此,我很小时就常听老人这样吓唬孩子:做事不转弯,充军带杀头。
  我掉书袋翻这些历史,不是为了褒扬方先贤的舍生取义,也不是为了吸取他的教训趋炎附势。而是因为,“株连”这一封建法统的残余,在中国法律思想中极为根深蒂固;现在虽十分强调依法治国,但有的地方仍时不时地用这种方法进行社会管理。
  罚当其罪,法不株连,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。一个人犯了罪,法律只能对他本人进行惩罚;一个人违了法,行政机关只能对其本人进行处罚。方孝儒冲撞了纂位者,同他养在深闺的女儿何干?同他远在老家从不来往的亲属何干?残暴的封建旧法被现代社会逐步扬弃了,但其意识并未全部消失。在目前政策性的行政文件和行政行为中,株连性质的连带责任形式还时常可见。某些责任书中这样的内容就十分普遍。有的单位因为某一个人违反了某项行政规定,全单位的人被扣除了半年度奖金。
  某省一中学在某年高考中有个别学生作弊,没有作弊的学生成绩也被宣布无效。一位全国政协委员去检查一个非法的“法制学习班”,问被关在笼子里的老人为了什么关进来,他说是因为儿子赌博逃走了要他把儿子引回来。
  《行政处罚法》起草时,写上了不株连原则。“行政处罚只适用于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人,不得对无责任的亲属和其他人进行处罚。”但对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中,又写上对监护人监护不力时,“也可以处罚其监护人”,这也是一种株连,在人大通过立法时这一条被删去了。现在的《刑法》和《行政处罚法》中,“不株连无辜”已经是十分明确的法治原则。最近,官员问责制正在推行,这无疑是很重要的执法为民、加强行政责任的好举措。但我们在处理一个干部时,一定要注意审查他同事件的责任连带关系,即事件同其法定职责有无因果关系。如果没有关系,就不能杀鸡吓猴。法无明文不为罪,法无明文不处罚,对照一下历史上的教训,对这些抽象的法律术语,我们一定要有新的感悟,并在制定政策和具体执法时身体力行。